华为前员工被羁押251天,案件两次退侦 罪名两次变更
李洪元:从龙岗区检察院给我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9日,案子被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5月17日补查重报。6月14日,龙岗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7月12日补查重报。 但一个多月后的8月22日,龙岗区检察院就对我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里说,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 第二天,我就被放出来了。 新京报:被放出来之后,你就去申请国家赔偿了吗? 李洪元:我和律师是10月24日去申请国家赔偿的。 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在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没有国家免责事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最终,龙岗区检察院赔偿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他们承诺向原工作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我父亲所在的单位发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新京报:是你自己把《刑事赔偿决定书》发到网上的吗? 李洪元:11月28日凌晨,我把《刑事赔偿决定书》发到了一个快200人的微信群里,群里有很多华为员工。我希望有人可以帮我把它发到华为的内部论坛上,引起公司重视,也恢复一下个人名誉。但不知道是谁把它发到了知乎上,搞出这么一大摊子事。这不是我的本意。 新京报记者 李桂 编辑 滑璇 校对 何燕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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