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报告显示:国内唱片公司96%收益来自数字音乐,产值已突破143亿
数字音乐的传播链始于词曲创作,编曲、演唱将之制作成听觉作品,并通过录音等手段存储为数字格式,集体管理组织、出版商或唱片公司等将词曲作品或录音作品进行整合并授权给网络音乐平台,最终借助平台传输给用户的音乐传播活动。与此同时,传播链上各主体在需求满足的同时付出相应的资金代价,形成音乐与资金的双向互动。
中美两国音乐创作主体人均年收益差距1:11,高于人均GDP比例46%,严重抑制产业链源头最重要的角色创作主体之创作动力及精品打磨耐心。 创作主体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是传播链条的起始端。创作主体分为著作权创作主体()与邻接权创作主体(); 著作权创作主体指词曲作者,享受著作权法赋予的十七项权利; 邻接权创作主体是指声音作品的创作者,理论上包括表演者、演奏者、制作人、录音师等为作品录制付出贡献的多位主体。 美国人均GDP是中国的7. 5 倍,美国创作主体平均收益是中国的 11 倍。
词作者与其他文字工作者具有相通性,多数词作者从事词创作之外的工作,词创作收人占其个人总收入20%及以下的词作者比例高达77%,收入完全来自于词创作的被试仅占15%; 由于中国词作者难以获取合理的版税,中美词作者年收入相差悬殊,美国词作者年均收入为中国词作者年均收入的7. 5 倍。
曲作者收益较词作者更为可观,并由于曲作者专业技能性强、行业转换难等特点,高达45%的曲作者收入完全来自于本职工作; 中美曲作者收益差距最小,美国曲作者人均收入为中国的近 2 倍。
歌手收入严重两极分化,在中国,S级歌手三首歌出场费在 150 万左右;而一些尚未成名的专业歌手整晚演出仅 100 元报酬;收入完全来自音乐的歌手只占18%; 中美歌手收入差距悬殊,美国歌手人均收入为中国歌手 19 倍。
中国乐手平均收入仅为歌手的一半,且56%的乐手音乐收益占比低于总收入的19%,美国乐手与歌手差距更甚,乐手仅为歌手收入的23%; 中美乐手收益比例接近中美人均GDP的差距值。
多数制作人科班出身、专业性强,加上近几年电影产业、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带来更多配乐的机会,35%的制作人收入完全来自于音乐制作; 但中美制作人收入差距最大,美国制作人人均收入为中国的近 25 倍,音乐在影视、游戏的整体预算中,比例最低,影响了国内配乐的整体质量。
录音师需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整体收入水平较高,是乐手的近 2 倍; 美国录音师年收入平均水平为 20 万美金,相当于 140 万,是中国录音师的近 15 倍,国内录音人才的劳动价值尚未得到合理对待。
中国录制音乐市场达历史新高,跻身全球 12 强。 2015 年对音乐版权环境的重点治理,成效斐然。中国唱片公司收益增速显著,同比增长了63.8%,达到11. 41 亿人民币。但和产业大国相比,差距仍然醒目。美国作为音乐产业大国产值遥遥领先,相当于人民币 336 亿的收益水平,领先第二名日本50%;根据刚发布的IFPI年度报告,中国录制唱片产值再创新高,上涨20.3%,达13. 6 亿元( 2022 万美金),创下中国在录制音乐产业排名中的最高名次,全球 12 名强。
我国数字音乐占比全球最高,达96%。 (编辑:惠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