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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

发布时间:2020-11-05 18:35:43 所属栏目:站长百科 来源:金融时报
导读:副标题#e# 近年来我国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对促进网络支付、小额信贷、征信等在线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体系整体效率、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监管套利、数据安全和保护、

第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垄断。在不影响国家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制定金融科技行业数据标准,推动数据标准的统一、提升数据的机器可读性。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个人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大型互联网企业所持有巨量消费者数据的法律属性和财产权利边界,确保数据生产要素公平合理优化配置,防止数据垄断并藉此获得超额利润。在严控数据滥用风险的同时,兼顾数据开放,推动数据共享,包括推动金融机构脱敏数据的共享,以及政府公共数据与私人部门数据间的共享。此外,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大数据及其处理要求,并作为金融业和金融科技的重要基础设施予以规划和发展。

第四,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风险识别、防范与处置能力。监管部门要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如发展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来自动化处理金融数据,及时掌握金融运行情况;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等,提升数据信息处理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系统地构建基于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和全方位监管。做好压力测试和模拟操作,全面提升在线风险控制、处置和修复能力,即时控制网络相关金融风险跨时、跨机构和跨区域传染。

第五,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科技巨头进入到金融科技领域并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应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一方面,来源于金融业务经营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对其整体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规则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一套适用于监管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的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在与当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慎监管标准总体一致的前提下,强化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的技术安全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本文作者:周矍铄,来源:金融时报,原文标题《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

(编辑:惠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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